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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6-26
2017-06-26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934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五项工作任务
    1.落地块,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和地块;
    2.明责任,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责任书要签到村组;
    3.设标志,建立统一规范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4.建表册;
    5.入图库,形成完整规范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果。
    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法律制度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在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已上升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多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守住“红线”更要建设好“红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那就是“守住红线”更要“建好红线”,这是耕地保护理念的重大转变。“守”“建”并举,要求我们不仅仅局限于满足“守”红线,更要积极着眼于“建”红线。作为18亿亩耕地精华的15.46亿亩基本农田,是保障我们国家粮食安全的绝对“生命线”,不但要确保其数量,更要改善其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公布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目标任务,国土资源部也发布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种种措施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迈向“建设红线”的新时期。“守”“建”并举,是耕地保护思路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坚守红线是原则,建设红线是路径,保障民生是目标。
    耕地占补要平衡 质量数量要并重
    国土资源部2014年出台《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强调,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今后占好地决不能补差地,占水田必须补水田。
    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
    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行为的紧急通知》,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做到“五不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对保护基本农田有贡献者有望获奖励和补贴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负法律责任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破坏耕地行为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的行为。一是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被破坏,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等;二是使用耕地(不是建设行为)而导致耕地被破坏的行为,包括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上述两类行为都可能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的后果。《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违法占用并破坏基本农田5亩、其他耕地10亩以上等情形的,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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