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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2-16
2017-02-16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3619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玉林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及其规范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改善。由于我市2004年3月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废止,近年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这两部法规、规章在指导城市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范围、内容、方法等产生了相应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解决现有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界定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等问题。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我市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法的立法项目。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的实际,制定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5年7月,我市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授予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开展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起草的准备工作。2016年2月24日玉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制定条例(草案)的领导小组,并开展了制定《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相关工作。2016年2月29日至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开展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2016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一审)。6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在《玉林日报》和市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中国联通客户“e信通”短信平台收集意见,同时,发函征求了市法制办、公安局、市政市容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局、园林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政府部门的意见;同时还发函征求了市政协、市律师协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十几家单位的意见。6月13日,召开了市立法专家论证会,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6月15、16日,召开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17日和7月13日,两次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7月12日,召开了有市法制办、市政市容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水产畜牧局、律师协会、市企业单位代表以及玉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听证会。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二审),9月1日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审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9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在上述调研、论证、听证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9月28日,玉林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对《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三审)并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已全票通过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通过设计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
    一是《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职责。
    二是《条例》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划分,规定了执法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义务,增加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投诉不予受理,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问责,细化部门责任追究的情形,强化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此外还重点解决了执法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等问题。比如确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在停车管理问题上的职能交叉等问题。
    三是《条例》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对责任人责任和义务做了规定。
    (二)强化管理措施
    一是《条例》对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诸多行为都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等三章的规定,轻到随地吐痰,重到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都作出了行为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管理全面覆盖,措施有效到位。
    二是《条例》总结了我市市政设施、城市建设垃圾、餐厨垃圾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以条款的形式固化了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使条例在实际执法中易于贯彻、实施。
    (三)解决突出问题
    《条例》不但强调全面性、系统性,同时也强调精准性、可操作性。从玉林实际情况出发,力求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玉林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比如占道经营问题、泥头车管理问题、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问题、市场环境卫生问题等等。
    (四)贯彻立法为民
《条例》在条款设定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强调人性化立法、灵活性执法,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窨井盖移位、破损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补缺”,以免过往群众发生意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情况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早市、夜市摊点设置作出统筹规划”,关注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方便群众,力求实效。同时还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合理设置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女用厕位应当多于男用厕位,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既符合人性化立法原则,又体现了条例不但强调公民的法定义务,也保障了公民的法定权利。
    (五)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仅就条例自行设定的禁则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类禁止性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力求做到准确、具体、严格。此外,针对占道经营、泥头车严重影响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实际问题,设定了一些较严厉的行政强制,比如:占道经营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还有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扣押车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的权力,解决了执法手段单一、效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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