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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第B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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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
村道纳入农村公路 禁止打谷晒场摆摊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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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冰)每到稻谷收割季节,总有不少农户将稻谷晒在村道或者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记者从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自治区政府日前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在公路上打谷晒场、摆摊设点等行为,并对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将可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新规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村道纳入农村公路 对于农村公路的定义,《办法》首次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围内,对于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乡道、村道,《办法》也明确了只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都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畴。这解决了村道管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村道的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对于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存在主体责任不明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强化了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权责意识。《办法》还确定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并规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附属工程要同步实施等。 禁止打谷晒场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了农村公路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设置障碍、摆摊设点、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以及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皆被禁止。同时,明确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农村公路的养护方面,《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责任主体。对于村道的管理,结合工作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有效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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