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2016-12-08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吸毒、无证驾驶、连环碰撞、事故逃逸,你以为这些情节只有在电影中出现?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
丈夫借车出事 夫妻共同担责 |
|
|
|
|
|
|
|
|
|
本报玉州讯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杨某将汽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丈夫钟某,钟某吸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4车损坏、1人死亡并逃逸,导致妻子和自己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26日,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驶妻子的小型轿车由玉林市区方向沿省道212线往卖酒镇方向行驶,途中其车先与卢某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再分别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车及梁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4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钟某驾车往卖酒镇方向逃逸,并于当日被抓获。受害者卢某秋被送往玉林市某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2015年10月1日16时死亡。2015年11月17日,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卢某秋不承担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卢某邦将钟某诉至玉州区法院。 另查明,小型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杨某,该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卢某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亲属卢某邦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受害人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原告请求赔偿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64311.55元。由于原告与被告某财保广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达成协议由被告某财保广西公司赔偿115000元,所以,被告某财保广西公司在本案中不再用承担民事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79311.55元(264311.55元+30000元-115000元)由被告钟某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48000元后还应赔偿131311.55元。由于被告杨某、钟某系夫妻,被告杨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丈夫钟某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因此对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杨燕玲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