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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11-15
2016-11-15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小伙逞一时之愤身受重伤

司法救助传递法制温暖

作者: 本报记者 梁华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258
    11月9日,受冷空气影响,玉林一夜入冬,气温骤降至10℃。家住福绵区成均镇岭肚村的卢奋一家在寒风中却感受到了浓浓的暖意。这天,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给他们带来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小争执惹出大祸事
    今年26岁的卢奋永远也忘不了2014年6月8日那一天,就在这一天晚上,他被人砍成重伤,从此下肢失去知觉,只能依靠轮椅代步。“如果可以重来,我当时绝不会那么冲动,惹出这种祸事。”如今的卢奋深深懊悔。
    2014年6月8日晚8时许,卢奋与同村朋友梁某在玉州区白石桥路与清宁路交汇路口,与黄某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了争吵。年轻气盛的卢奋、梁某心生气愤,随即尾随黄某某来到天心菜市天淳街附近,继续与黄某某争吵,并拿起电动车上的防盗锁打伤了黄某某的胸部,梁某则拿起一根木棍想要殴打黄某某。黄某某见势不妙,跑向附近的猪肉摊,操起尖刀反击卢奋、梁某。见状,卢奋、梁某转身逃跑,黄某某追上,砍伤卢奋的胸背及右手臂。卢奋被砍后倒地不起,随即被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过鉴定,卢奋的胸髓损伤引起截瘫,伤势属重伤一级,残疾程度为二级。
    2015年9月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卢奋与同伙在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后,先动手殴打黄某某,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被告人黄某某在卢、梁两人停止不法侵害后,仍持刀追上从背后砍伤二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不属正当防卫,黄某某伤害他人的主观目的明显,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判决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奋经济损失295432.38元。
    然而该案判决后,黄某某至今未向原告人卢奋支付赔偿金。卢奋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将近5万元的医疗费,其父母已年迈没有经济收入,现在卢奋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这个年仅26岁的小伙希望通过治疗能够站起来,重新开始他的人生,但是他后续的治疗还需要巨额的费用。
    司法救助暖人心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借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的东风,下乡走访因刑事犯罪给刑事被害人及家庭带来的生活困难。
    在走访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卢奋的实际情况后,立即向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卢奋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鉴于卢奋的伤情、后期康复的巨额支出及其家庭困难等问题,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救助金额为3万元的救助方案。为了让卢奋尽快拿到救助金得到及时的治疗,玉州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及办案检察官多次下乡看望卢奋及其父母,对卢奋及其家属进行心理抚慰,告知司法救助案办理的进程,同时精简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最终玉州区政法委批准了这3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并由玉州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
    11月9日,拿到3万元救助金的卢奋对多次给他进行开导的谭雄燕副检察长说:“谢谢你们!我一定会把这笔钱用在正途上,希望能够早日康复,有能力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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