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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1 第A02版:玉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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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强一审获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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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华 卢啸天 通讯员 庾玉媚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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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振华 卢啸天 通讯员 庾玉媚)由福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博白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伟强受贿一案,经审理后,福绵区法院于7月28日公开开庭宣判,当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陈伟强退交的账款130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伟强涉嫌受贿一案,由福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伟强在担任博白县委常委、博白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4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陈伟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伟强在玉林市纪委对其“两规”期间,主动交代组织之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法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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