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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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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出事故 学校尽义务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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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鸿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学校,学生黄某成,监护人罗某红、黄某勇健康权纠纷。被告黄某成因为在校园内搞恶作剧推撞李某鸿,致使李某鸿额头受伤,他们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已履行义务,对原告这一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玉林市玉州区某学校为全日制寄宿学校,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李某鸿与黄某成为该校的在读生。2015年5月15日18时30分许,李某鸿在学校三栋洗澡房洗澡时,不小心把衣服弄掉在地上湿了,便叫同学帮忙回宿舍拿新的衣服来。这一幕被黄某成看见后,他想趁机让李某鸿出丑,就故意把李某鸿往洗澡房外推,致使李某鸿的额头撞到门口的墙角,造成李某鸿额头受伤。李某鸿受伤后,自行到校医处治疗,经校医对伤口初步处理后,由学校教练带李某鸿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李某鸿的医疗费用。因为这次打闹撞伤,李某鸿的额头留下了伤疤,为了治疗伤疤,李某鸿到广州某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5438元。因为这件事李某鸿造成经济损失合计8117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某学校为管理学校制定了《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值日教师职责及工作制度》《值日教练巡视、检查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以此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某成因为搞恶作剧而推撞原告李某鸿,致使李某鸿额头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黄某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罗某红、黄某勇承担。本案发生在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学校主要是通过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约束管理,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及时将李某鸿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李某鸿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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