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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2-29
2016-02-29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逃逸,这些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北流25人被吊销驾照 8人终身禁驾

作者: 本报记者黄剑红通讯员陈林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156
    随着史上最严交规的实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还是有很多贪杯的车主,无视交通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经受不住酒精的诱惑,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日前,记者从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了解到,2015年北流交警依法吊销了25本驾驶证,其中1人因犯交通肇事罪及醉驾被吊销驾照并终身禁驾;17人因醉驾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另有7人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吊销驾照并终身禁驾。
    醉驾致人死亡,判刑且终身禁驾
    2014年9月24日,梁某耀驾驶摩托车在北流市二环北路富林中学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行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对梁某耀当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74.1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4年10月17日,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讨论认定,梁某耀承担该起是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1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吊销了梁某耀的驾驶证,且终身禁驾。
    醉酒驾驶,五年内禁驾
    2015年8月12日,莫某友驾驶摩托车在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路段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对莫某友当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21.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015年9月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莫某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当年吊销了莫某友的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逃逸,终身禁驾
    2014年8月25日,何某大驾驶厢式货车在北流石碗咀往扶新21公里路段与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肇事后何某大驾车逃逸。2014年9月10日,何某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3月1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北流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当年依法吊销了何某大的驾驶证,且终身禁驾。
    北流交警提醒: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逃逸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出行理念,切勿以身试法。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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