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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19 第B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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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重复参保 待遇领取“只限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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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黄冰通讯员丘湘晖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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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单位帮自己缴了职工养老保险,而另一方面,家里又同时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边都缴了费,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可以领两份养老金呢?对于不少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都有这样的疑问。 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政策规定,一个人无论参加何种养老保险,最终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对于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衔接,但参保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重复参保增多 据介绍,目前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以单位职工为主,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人群。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参保人在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日渐增多,如何衔接两者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衔接后可累计计算权益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转移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集体补助部分)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折算。转移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统筹基金不转移,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职工转居民养老保险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衔接办法的出台,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对于他们,跨地区就业流动性很大,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容易导致缴费不足15年的情形,如此一来之前的钱就白缴了,因此,他们更愿意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记者注意到,两种养老形式的衔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在转移时会累计计算权益,但是缴费年限折算却有所差别,即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为两种形式的缴费标准差异大,这是为了保证公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在引导、激励更多的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重复领取养老金要退还 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保人要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而在办理衔接前,参保人将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权益告知单》,以充分了解两项制度间的待遇差异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的转移衔接只适用于尚未领取待遇人员,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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