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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第B04版:法制与道德 【字体】大 |默认 |
户口未迁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视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定

作者: 苏东良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823
    本报玉州讯在嫁给外省男子之后,陈芳(化名)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当她所在的村民小组的集体山岭被政府征收后,她仅获得了1.5万元征地补偿款。陈芳将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村组支付全额征地补偿款。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芳(化名)及其儿子的全额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二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确定之前,法院不能支持其分得补偿款的要求。
    据了解,陈芳1988年出生在南江街道某村,户口落在该村村民小组。当农村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陈芳没有出生,因此没有分得责任田。2013年,陈芳嫁给外省的一名李姓男子,并于当年生育了儿子李广利(化名),孩子的户口也随着母亲落在该村村民小组。2014年2月,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没有发包的集体山岭,村民小组获得10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同年9月,该小组召开社员会议,讨论该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会议通过决议:本小组人员每人分得5万元,户口在本组的出嫁女分上述款的三成,即1.5万元。陈芳因此分得1.5万元。
    陈芳认为她本人和孩子的户口都落在村里,理应全额享有该征地补偿款。2015年,陈芳以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为被告,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村组支付剩余的3.5万元和小孩的5万元征地补偿款。被告应诉后,认为陈芳和李广利虽然户口在本组,但村组不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他们不全额享有征地补偿款。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是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是应先行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但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认定属于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该问题目前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法院亦不宜对该问题作出直接认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苏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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