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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第B04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失业保险待遇全区统一

明年1月1日起,玉林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作者: 黄冰通讯员丘湘晖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639
    本报讯(记者黄冰通讯员丘湘晖)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据介绍,广西最低工资按地区分为四类,以2015年为例,玉林市属二类地区,2015年最低工资为1210元/月,失业保险待遇最低为847元/月,按照新政策,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为1400元/月,玉林市失业保险最低提高至980元/月,比原政策提高了133元/月。
    目前,广西全区已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征缴办法统一了,但是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因此,《通知》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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