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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第B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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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被伤害的和谐 |
陆川检察院推行“恢复性司法”修复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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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陆川讯近日,陆川县检察院通过对不起诉刑事案件进行回访得知,该院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对陆川县某行政村的两个生产队村民何某等7人涉嫌聚众斗殴案进行有益调解并于7月2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事隔一个多月,两生产队被破坏的和谐关系已经得到有效修复,又恢复了以前的和睦。 原来,去年2月,陆川县某行政村两个生产队因乡村道路归属权纠纷问题,引发村民互持木棍、铁铲、石头等物斗殴,造成双方数人轻伤、轻微伤,价值7000多元的物品被损坏的后果。随后,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何某等7人依法批准逮捕。为了解开两生产队的“疙瘩”,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该院决定在该案中运用“恢复性司法”实践。办案人员多次深入该村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和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今年6月底,该院还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该案,用法、理、情教育村民,让被害人放下积怨,使涉罪村民及时回归社会投入生产生活,促进村民和谐相处,避免矛盾纠纷激化。 “恢复性司法”实践,是指对一些涉及亲属、邻里和村民之间因经济纠纷、利益分配等原因引发犯罪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轻微、改造容易等特点,通过“修复性司法”将矛盾化解在庭审之前,促成案件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消除群体对抗情绪,促进群众心理和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的作法。 据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对41件轻微刑事案件共54名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关系进行修复,由此作出不起诉30件39人,建议法院对11件15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其中3件涉众型矛盾纠纷刑事案件被评为广西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 (韦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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