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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字体】大 |默认 |

玉林公检法联合会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848
    本报玉林讯7月28日上午,在陆川县检察院,玉林市公检法会同陆川县公检法、陆川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如何突破工作瓶颈,不断推进讯问被羁押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维护被羁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大进步。但一些办案人员为避免麻烦、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常常以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延误办案时限或未成年人不愿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通常情况下,通知哪位合适成年人并不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影响了案件公信力。
    会上,公、检、法就落实该项制度遇到的问题、困惑进行了分析和沟通交流,达成以下共识:
    一是要强化办案人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讯问、审判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不是“可以”,因此,讯问、审判,必须首先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才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不愿意到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等原因,采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的方式,忽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公检法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合适成人库。选任一支随叫随到,有专业知识、能保守秘密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以满足办案的需要。
    三是要规范流程。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人到场的,必须送达相关的相关诉讼文书以确认。法定代理人、合适成人到场后,须填写参与刑事诉讼情况登记表,对讯问场所、人员是否合法作出评价。
    四是要建立工作制度。制订落实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相关制度,规范合适成年人人选范围、权利义务,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形等,以畅通渠道,有效推进该项制度的落实。
    (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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