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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第C04版:法制与道德 【字体】大 |默认 |

企业借款能否主张还本付息?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674
    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广西某投资公司与被告玉林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
    2013年6月17日,玉林某汽车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广西某投资公司借款130000元,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借款期满后,玉林某汽车公司要求延长借款期限并承诺按原约定支付利息,广西某投资公司也同意了。但一段时间后,玉林某汽车公司认为利息过高就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广西某投资公司认为玉林某汽车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玉林某汽车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的投资,汽车租赁服务,水泥熟料的销售,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广西某投资公司与玉林某汽车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玉林某汽车公司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且根据公平的原则,玉林某汽车公司占用广西某投资公司资金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负责任,支付利息给广西某投资公司。
    法官判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慎之以慎,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企业也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的业务,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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