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8-06
2015-08-06 第B03版:玉林人居 【字体】大 |默认 |

女儿代父买房为何无效?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761
    陆先生委托在城里发展多年的女儿小美代买一套商住两用房子,既可以自己居住养老,又能租给他人经营赚取租金收益。但是,小美却在看房时,被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软磨硬泡而买了一套复式住宅。置业顾问把这个小区描绘得天花乱坠:建筑面积140多平方米的房子才将近70万元,而且小区周围还将会陆续建设学校、酒店、商场等。
    小美看房当日就以陆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两日后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陆续向房地产公司交了约80万元。
    陆先生得知实情后立即让小美退房,房地产公司却表示:“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扣除合同总价款的20%。”一怒之下的陆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提醒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无效
律师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权代理纠纷。小美以陆先生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而陆先生明确表明不同意购买,也就是未对小美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陆先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返还陆先生已经交付的全部购房款。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另行向小美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若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证明小美有代陆先生购买商品房的证据,如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与陆先生的沟通记录等,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小美有此代理权,小美的代理行为有效,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会对陆先生产生法律效力,若陆先生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汪红)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玉林日报社
电话:0775-2820239
Powered by:玉林新闻网
 
玉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