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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第A02版:玉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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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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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事关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事关耕地资源的保护,事关农村居住环境的改善,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2013年2月,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地随后依据办法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立了规矩。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的程序 (一)村民向村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并在村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六条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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