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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 第A03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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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发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 |
污染者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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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罗沙 王茜)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十九条,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环保法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弄虚作假”作出了定义: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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