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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第A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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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行政诉讼法 助推法治玉林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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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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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与旧行政诉讼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有十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新行政诉讼法调整了立法宗旨,不再保留旧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即删去了“维护”两个字,凸显了我国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个亮点: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旧行政诉讼法时是告官不见官,反映出一些官员对法治的漠视,也反映出过去法律强制力的欠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情形将会不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自身政绩考核。 第三个亮点: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等新规定将大大扩大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一是新行政诉讼法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老百姓告到法院,法院不会再做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二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再被“具体”两个字限制,旧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才可诉,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只要涉及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诉,不管这个行政行为具体不具体,这预示着老百姓将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更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三是新行政诉讼法列举式地规定了什么行政行为可诉,所列举的情形比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增加很多,比如“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对政府不履行行政合同不服的”、“对限制公平竞争不服的”、“对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等,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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