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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1-31
2015-01-31 第A03版:时事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浙江消保委“公益诉讼第一案”未获法院受理

将继续上诉

作者: 屈凌燕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640
    新华社杭州1月30日专电(记者屈凌燕)记者30日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浙江省消保委30日收到了来自本次诉讼的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浙江消保委表示正在考虑继续上诉事宜。
    裁定书上写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由于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于去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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