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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第A03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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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 |
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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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华社记者华春雨 黄小希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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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3日举行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胡云腾表示,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审慎行使,即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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