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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第C01版:焦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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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生两孩须退回独生子女费 |
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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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华社记者冯国栋 胡浩 黎昌政 王思北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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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而国家卫计委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近日,郑州的独生子女费收回风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省的规定是否合理?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随后,今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据了解,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份在制定新计划生育政策时,也都明确提出无需退还独生子女费。 然而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却依然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对河南的这项规定,网民近乎一边倒地反对。新浪微博网民“朱晓云毕业了”说:“在生二胎之前确实一直是独生子女,过去发放这些费用是合理的,生二胎之后不是独生子女即可不再发放。” 河南省计生部门新闻办曾表示,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仅是指导性意见,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国家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确实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强制实施的,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但杨小军认为,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湛中乐也同样认为,地方人大立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结合到独生子女政策演变的过程,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值得商榷”。 湛中乐表示,“国家卫计委的意见显然更符合人性、符合法理、符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专家还指出,各地应当及时根据中央精神制订或修改计生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细化政策的执行,避免出现更多类似争议和抵触。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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