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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25
2014-11-25 第B03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网络侵权新规解读: 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之痛。网络侵权如何防范,受到侵权后怎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网络侵权你该如何维权

作者: 本报记者叶万松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59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认定,对侵权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近日,记者邀请了广西资深律师——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恩明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法律怎样保护个人信息
    刘恩明律师认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刘恩明律师解读认为,当今,我们进入了一个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非常容易进入网络并被迅速传播,而个人信息被网络“公示”的情况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微博、微信转载侵权怎样认定
    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几年来受到广大群众的热捧,微博、微信的“粉丝”数以万计、百万计,大有超出传统媒体的趋势。在我们生活中每天都有人转载微博、微信。
    刘恩明律师认为,《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雇人删帖侵权如何认定
    俗话说,有需求就会有市场。看到微博、微信的力量,有人就会想到雇人删帖,非法删帖服务成为互联网的灰色产业,然而这个灰色产业有可能引起网络侵权。
    刘恩明律师解读,《规定》第14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赔偿最高50万元
    任何违法行为都会付出代价,这个侵权行为的代价有多大?刘恩明律师根据《规定》认为,最高50万元,其中包含了被侵权人聘请律师维权的费用。
    《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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