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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31 第B04版:法制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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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摊位之争动手伤人者获刑又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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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玉州讯做小本买卖本来就不容易,可经营香烟摊的吴某还因旁边摊位的煤炉的摆放问题打伤陈某,最后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万多元。 吴某在玉州区某街道停车场门口摆了个香烟摊,陈某在旁边经营米粉摊,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2013年9月12日15时许,吴某认为陈某米粉摊摆放的煤炉位置影响了其经营的香烟摊,在要求陈某搬走煤炉未果后便自己动手去搬,遭陈某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吴某将陈某推倒在地,对着陈某的脸打了一拳,致陈某鼻子流血,晕迷在地。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陈某的伤情为鼻梁骨折、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势为轻伤。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提起刑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该案是由于相邻关系的民间纠纷引发,且吴某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可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莫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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