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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第C02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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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3·20”黄金劫案一审宣判 |
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荣、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和八年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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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流讯3月18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3·20”抢劫黄金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2年7月,李某荣到北流市陵宁路的“中国黄金店”看首饰,从来没有看见过如此多黄金的李某荣突然产生了抢劫该店黄金首饰的念头。随后,李某荣找到自己的朋友梁某商量此事。一直幻想着能一夜暴富的梁某对李某荣的提议表示赞成。 2013年3月,两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多次到北流市陵宁路的“中国黄金店”附近踩点,规划好抢劫的行走、逃跑路线。两人商议由李某荣到店实施抢劫,梁某负责雇车接应逃跑。经过策划后,被告人李某荣、梁某在玉林购买了用于作案的助力摩托车、铁锤、仿真玩具手枪以及用于伪装的鸭舌帽、口罩、衣物等。2013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荣趁着下雨,驾驶助力摩托车来到北流市“中国黄金店”附近,观察四周情况。21时53分,被告人李某荣步行进入陵宁商业街“中国黄金店”,手持仿真玩具手枪威胁店员,并用铁锤砸烂该店柜台面玻璃,抢走柜台内的黄金项链25条、黄金吊坠3个。之后,被告人李某荣驾驶助力车逃到北流镇河泉村一队黄泥塘处,等候在此的梁某按计划将李某荣接上车逃离北流市。抢得金饰后,被告人梁某以21600元低价买下5条金项链,二被告人将部分金项链卖给吴某得赃款50000元,被告人李某荣分得金项链3条及62600元,梁某分得金项链3条及3000元。 2013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北流市城区将被告人李某荣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金项链1条;次日,公安人员在李某荣引领下到梁某家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配合公安机关从其家追缴金项链4条。二被告人归案后,李某荣退出销赃款47000元,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代其退出金项链6条。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25条黄金项链、3个黄金吊坠案值共2616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荣、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的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荣积极参与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梁某参与本案的策划踩点、准备作案工具,负责雇车接应直接实施抢劫同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荣被抓获后引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荣、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荣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被告人梁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梁某的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荣、梁某从轻处罚。(庞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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