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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3-12-04
2013-12-04 第B03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擅自提高价格

12358执法人员快速为消费者维权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925
    本报讯(记者晏悦通讯员廖海风)12月1日,一位来玉林经商的刘先生用打手机拨打了“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反映玉林城区教育路某美发店乱收费,明码标价理发标价15元/人·次,理完后却硬要收30元/人·次,消费后向该美发店索要发票商家也不给。
    12538接到举报后认为,如情况属实,该店涉嫌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属于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立即启动价格检查应急预案,价格应急检查小组两人立即驱车前往现场检查处理。经价格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双方发生的消费纠纷进行耐心调解,向店主宣传讲解了有关价格法规的规定,分析了这种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店主当即向刘先生退还了多收的15元钱,并且按要求整改好。“从电话举办到处理完毕,仅用了约40分钟。”刘先生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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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杜绝社会上乱收费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开通了“12358”价格举报电话。凡有下列情况发生,所有消费者均可通过拨打“12358”进行举报: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二)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七)其他乱收费行为;(八)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九)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十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十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十三)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十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十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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