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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第A2版:珍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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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建抢种”不予征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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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某村的部分土地,村民傅某承租的7亩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傅某为了多得补偿,在承租的土地上建房种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傅某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抢种,不但不得赔偿,还要自行处理抢建的房屋和抢栽的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类“四面通透”的房子,和日渐优美的城市环境格格不入。(本报记者沈善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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