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3-06-25
2013-06-25 第A2版:珍惜土地 【字体】大 |默认 |

“抢建抢种”不予征地补偿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252
    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某村的部分土地,村民傅某承租的7亩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傅某为了多得补偿,在承租的土地上建房种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傅某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抢种,不但不得赔偿,还要自行处理抢建的房屋和抢栽的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类“四面通透”的房子,和日渐优美的城市环境格格不入。(本报记者沈善东摄)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玉林日报社
电话:0775-2820239
Powered by:玉林新闻网
 
玉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