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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3-06-20
2013-06-20 第C03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玉林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 条件更为细化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2446
  日前,玉林市正式下发重新修订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实施办法的通知。相较于旧版,重新修订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了提取要件和流程。同时也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提供了一些原先并没有的新要求。昨天,记者从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玉林市已从5月14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  
    提取范围放宽  条件更为细化
    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将近几年来的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相关调整都纳入到文件中,如2009年6月实施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套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租和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等等。
    “这些内容实际上我们都已经实施了,也是前几年根据玉林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趋势而制定的。这次将这些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相关政策中,就是为了更规范化地为民服务。”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内容,更为细化了相关条件,如贷款条件中需要能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细化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
    如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如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另外,重大疾病提取的额度为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职工提取后账户须保留一年缴存额”列进提取管理办法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的规定,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把“只要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对我市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必须保留一年缴存额”这一规定列进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办法。
    贷款审核更为严格  突击补缴不算正常缴存
    新修订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借款人单位及借款人能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旧版规定是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贷款政策放宽到“6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方便了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但是,新版《贷款办法》要求职工申请贷款时必须距账户开户时间6个月以上,且连续足额缴交,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补缴不算正常缴存。该政策对实际上只承担了极少缴存义务却享受了很高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的人予以限制。保证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利益公平,同时可敦促单位、企业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开展也保障了职工的根本利益。
    贷款额度与缴存额、账户余额、年龄等因素相关
    单笔最高额度30万保持不变,新《贷款办法》实施前,在月供能力范围内贷款额度根据首套房90平方以上不超购房款的70%,90平方(含)以下不超购房款的80%;二套房不超50%进行贷款额度的确定。新《贷款办法》实施后,可贷款额度受公积金缴存额、年龄大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综合因素所影响。具体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元)×12(月)×距法定退休年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2倍。
    “该政策在新《贷款办法》中所受关注度最高,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县(市、区)以下乡镇缴存额度较低的职工、不按正常基数缴存的企业职工和一些缴存额度不高的单身一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对于缴存额度不高的职工,因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少,可贷金额就相对低,这对个别贷款的职工在目前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对广大职工是有利的。新《贷款办法》严格执行后,单位和企业会在广大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提高缴存额度,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缴存少说明收入真的低,可贷额度低就保证了还款能力,既降低了公积金贷款回收的难度,又防范了资金的风险,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这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
    住房套数的认定更加严格
    新《贷款办法》中首套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提供经房产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及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为依据。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含转让)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含结清)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委托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显示借款人家庭正在拟购现住房以前有过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作为依据。
    该政策除严格执行“认房认贷”以外,还增加了公积金归集系统为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一些职工的骗提行为,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新《贷款办法》还以家庭为单位,不管是婚前购买的房子还是婚后所购买的;不管是否已经转让了的,只要查档证明或征信记录上有显示,都要作为认定的依据。这就紧跟国家调控政策,严厉打击利用公积金贷款炒房行为,为维护市场稳定尽到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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