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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16 第B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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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条件放宽 |
若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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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立萍)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放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现状:我市已按指导意见实行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也不断增加。新政策的实施,大大简化了身在外地的当事人申办程序。 昨日,记者致电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已按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办理。根据指导意见,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中,“近亲”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提醒:委托他人申请要带好相关证件材料 1.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 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安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 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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