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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第B03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标实施

赔偿标准提高了

作者: 邓林燕实习生尹建弟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614
    本报讯(记者邓林燕实习生尹建弟)7月23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比往年有所提高。
    据了解,新《标准》共分六大类,对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类别赔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与去年的《标准》相比,记者发现各项标准均有所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各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较去年均增加了1000元以上。
    赔偿标准的提升,让肇事者为交通事故承担的赔偿更高了。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事故中死亡一个城镇户口的居民,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要37.7万多元,这比去年多了3.5万多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丧葬费=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费也比去年增加了1000多元。
    据了解,本次新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的,新的计算标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住院看护和伙食费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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