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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03-22
2012-03-22 第C03版:民生服务 【字体】大 |默认 |
旅游消费需理性

游客维权意识要增强

作者: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288
    今年“3·15”活动旅游消费维权的主题是“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品质旅游,伴你远行”,目的是让广大游客懂得如何维权,引导旅游者的文明行为和追求品质旅游。在旅游生活中,市民们有哪些地方值得注意?
    低价为诱导,实则强制推销旅游商品
    案例:去年,单位女职工王小姐“三八”期间在某旅行社低价报名参加了一条四日三晚游的线路,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在“购物娱乐安排”条款上特别标注:自由自愿,不强制消费。但是,在旅行中却发现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游客,通过诱导、欺诈等方式强制推销各种名不符实的玉器和寺庙吉祥物,使得旅途中闹得很不愉快。
    点评:市旅游局管理科的甘科长说,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社招揽、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但是某些旅行社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如果游客选择了这类旅游,旅行社及其导游就要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
    提醒:甘科长提醒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应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掌握旅游常识,知晓团费基本构成,自觉抵制零负团费,选择有品质的旅游产品,牢固树立“品质旅游、理性消费”的主流观念,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旅游”。参加旅游团队,应跟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游览线路、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还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拒绝“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要注意保存好旅游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以备产生旅游纠纷时提供证据。如发生旅游纠纷,应及时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反映,做到理性维权。
    旅途中一些名目繁多的“猫腻”防不胜防
    案例:春节前,市民吴先生参加旅行团去新马泰旅游,旅游中遇到的一些“猫腻”让他很恼火:如与地接导游以15%的汇率差额兑换,损失不小;住宿的酒店与“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仔细看合同才发现写的是“某某五星级连锁酒店或同级”;用餐后感到不适,本以为是水土不服,后来才知道接待餐厅未经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注册;参加自费潜水活动,广告宣传30分钟的潜水将会看到五光十色的海底珊瑚,结果却只有15分钟的水底面包喂小鱼。
    点评: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的邹所长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旅游受到侵害时应当投诉并获得合理赔偿。作为游客,一定要了解游客享有的权利,旅行社则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等,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提醒:当旅游纠纷发生后,要理性对待纠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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