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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4 第A04版:文体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聚焦足球腐败案审理

“红色通缉令”引爆足坛弊案

作者: 李丽树文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1082
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鑫在警察看押下走进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社记者杨青摄)
    新华社辽宁铁岭12月23日体育专电(记者李丽树文)引爆足球腐败系列案的“第一人”王鑫的落网,与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有着重要关系。新华社记者请法律专家对红色通缉令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王鑫等三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开设赌场案22日已经结束庭审。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的张士忠23日向新华社介绍说,红色通缉令是红色通报的俗称,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代表案件的严重性最高。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地区)国际刑警组织国家(地区)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无论哪个成员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
    2007年,王鑫在担任辽宁广原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兼领队期间,带领球队在新加坡联赛中打假球,最终队内几名球员在新加坡被判刑,王鑫本人则逃回国内。由于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通缉令,王鑫在新加坡也还有刑事官司,那么王鑫是否还需要被引渡回新加坡受审?张士忠说,中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新加坡不在其列。另外,中国还加入了几十个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公约或条约。因此,新加坡是否有权要求中国将王鑫引渡回新加坡受审还不能妄下结论。
    张士忠认为,王鑫在新加坡操纵球队打假球,也可适用中国法律追究王鑫的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王鑫所犯罪的最高刑不在其列。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参加者共有186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地区)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蓝色通报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员国警方予以查明,获取证据。绿色通报涉及危险的惯犯分子,提醒各国(地区)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黄色通报是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黑色通报则涉及死者,要求识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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