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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 第B04版:法制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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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教训”生意“对手” |
霸道老板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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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博白讯 仅因别人抢走自己的生意就想要报复他人,结果是害人又害己,既伤及无辜,自己又要坐牢赔钱。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小生、梁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梁艺有期徒刑六年,维持一审其他各项判决。 家住博白县水鸣镇水鸣村的赵小生一直垄断当地的木糠生意,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当其发现该县英桥镇的阮开云正与其争抢收购木糠后,认为阮开云高价收购木糠影响其的生意,一怒之下就想“教训”阮开云,便伙同朋友梁艺商量办法,后决定雇请他人在路上伏击打砸阮开云运木糠的车辆。2009年12月30日19时许,阮开云驾驶农用车搭乘雇请来装木糠的莫炳清等4人及一车木糠从水鸣镇返回,当车行驶到水鸣镇与亚山镇一公路段时,遭到梁艺雇请来的人拦截,并被石头打砸,致使坐在驾驶室内的莫炳清头部被石头砸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梁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生、梁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梁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赵小生、梁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且属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十三年,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万多元。宣判后,赵小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梁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梁艺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对梁艺减轻处罚。鉴于梁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考虑到其有自首和主动赔偿的情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张福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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