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1-05-06
2011-05-06 第A02版:玉林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兴业检察院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辛宗明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515
  本报讯(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辛宗明)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对于符合条件的普通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开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工作,将止纷息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当事双方达成谅解,尽可能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多年以来,该院通过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符合和解不起诉条件的9件32人做出不起诉处理,实现了“四无”的结果:即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无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纠葛;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寻求刑事自诉;无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
  在开展刑事和解不起诉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谨慎审查,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制约,不断规范和完善刑事和解不起诉的程序。把实行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农村村民邻里之间因土地、日常琐事引发纠纷,造成轻伤后果的故意伤害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件等。对上述案件中,加害人真诚赔礼道歉、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玉林日报社
电话:0775-2820239
Powered by:紫新报通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