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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1-04-29
2011-04-29 第B02版:社会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留下抵押物,归还时物件“短缺”——

失物疑案,谁在说谎?

作者:何军 封天 来源:玉林日报 字数:498
    本报容县讯 搭载乘客,对于容县容州镇燕塘街的摩的司机王某来说是一件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但他万万没有想到,一次搭客经历却惹出了一起纠纷。
    王某一年前买了一辆摩托车,利用工余时间搭客挣点外块。4月25日晚23时,他在容县汽车总站搭了一位从广东返乡的女乘客李娟,前往松山镇沙田村今古队,谈好价格20元。途中,王某以路难走为由,又将车费增至30元,李娟不得不答应了。距目的地还有数百米距离时,因山路难行,摩托车不能继续行走,李娟便对王某说:“我的钱包在汽车上被偷了,我现在就到家里拿钱给你。”王某却信不过这位女乘客,硬要她留下一个旅行袋作为抵押。李娟无其他办法,只好答应了。李娟回家后拿钱过来给了王某,检查旅行袋后却声言少了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相机,王某赶忙辩解并未动到袋中之物,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引来了李娟的家人。双方争议了半天没有结果,李娟家人要王某留下行驶证作为抵押,待次日查明情况后再归还。
    翌日上午,双方到约定的地点继续协商,但还是没有结果。懂得法律常识的李娟将行驶证归还王某,并已决定诉之法律解决,结果却难以预料。此事提醒人们:留下抵押物时,双方应清点物品签字为证,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何军 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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