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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4 第C03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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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释疑解惑 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执法必将受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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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今年5月,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一名劳动者投诉某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案件受理后,支队安排两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到该单位进行调查,但该单位拒绝配合、阻挠监察员进入单位了解情况。此后监察人员又陆续几次登门,均遭到拒绝。最后,支队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在派出所干警的见证下,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该单位,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监察、询问。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监察,也不提供相关资料。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支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理、处罚。 案件评析: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受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实现,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施行,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案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投诉,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被监察对象理应配合调查。但被监察对象多次拒绝、阻止监察员了解情况,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取证与执法检查工作无法进行,影响了办案进度,被监察对象应当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温馨提醒:有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为了追求企业的高利润,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又企图以抗拒、阻挠等手段来干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这是违法的行为,这样做是徒劳的,只会增加单位的违法成本。 相关问题问答: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用人单位是否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3.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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